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14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142號聲請人 徐月眉 (即 徐永元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612號公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詠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
書記官陳香伶附表:112年度除字第142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國際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1815002中興紡織廠股份有限公司082ND0000000-011000003中興紡織廠股份有限公司082NR0000000-0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