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49號原告 陳滋誼
李富凱 李宛榛 上列原告與被告統一佳佳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42萬9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3,7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蔡世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2月1日
書記官蔡梅蓮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