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4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44號聲請人 楊東茂 代理人 楊林美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61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分別於附表「申報權利期滿日」所載期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蕭清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
書記官林家鋐附表:111年度除字第4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民國)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申報權利期間申報權利期滿日(民國)1煒順有限公司/蔡如山華南商業銀行西門分行111年7月4日60,000元FD00000006個月111年10月23日2煒順有限公司/蔡如山華南商業銀行西門分行111年8月4日60,000元FD00000007個月111年11月22日3煒順有限公司/蔡如山華南商業銀行西門分行111年9月4日60,000元FD00000008個月111年12月22日4蕭精山永豐商業銀行西門分行111年7月4日70,000元AO00000006個月111年10月23日5蕭精山永豐商業銀行西門分行111年8月4日70,000元AO00000007個月111年11月22日6蕭精山永豐商業銀行西門分行111年9月4日70,000元AO00000008個月111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