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10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10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104號聲請人 謝明樺 (即 賴秀英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44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2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柏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2月1日
書記官蔡庭復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國巨股份有限公司086-NX-0000000-0180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