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9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資怡 代理人 杜珮怡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票據無效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民國一一一年度司催字第一一八九號公示催告(聲請人名稱原載簡稱「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台南分行」,業於一一二年一月九日具狀更正),並刊登鈞院公告網頁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一一一年度司催字第一一八九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一一一年十一月十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洪文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
書記官江柏翰附表:112年度除字第9號發票人付款人金額(新臺幣)發票日支票號碼徐森林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台北分行220,000元111年7月13日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