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6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1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六五二號
聲請人 林晃裕 (即瑩邁國際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右聲請人因聲請延展瑩邁國際有限公司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一日起展期至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三十一日止完結清算。
聲請程序費用由瑩邁國際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一百十三條、第八十七條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為瑩邁國際有限公司之清算人,茲因清算人就任後未以公告之方法,催告債權人報明債權,遲至九十一年十月三十一日起三天始登報催告債權人報明債權,因催告期限未滿,致無法於清算人就任後六個月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三、經本院調閱本院九十一年度司字第二六九號呈報清算人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三十一日止完結清算。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九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B法官王邁揚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肆拾伍元。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