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易緝字第1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易緝字第一七四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郁鳳鈴右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郁鳳鈴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被訴詐欺案件,前於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日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五萬元,由郁鳳鈴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屢經傳拘未獲,顯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林念祖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