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重上更(一)字第1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上更㈠字第184號上訴人 昱全 大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李蒨蔚 律師
王坤成 律師被上訴人協昇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陳明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7年4月30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沈方維
法官呂淑玲法官王淇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4月1日
書記官吳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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