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10年度員小調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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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員小調字第114號

原告 洪錫淵

上列原告與被告 洪誌鎮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 陳明 原告之學經歷、工作及家庭生活狀況。

中華民國110年5月14日

員林簡易庭法官徐啓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

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14日

書記官張莉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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