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6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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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6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642號原告 羅紹福 被告 羅紹基 被告 羅松裕 被告 羅律魁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8,388元(計算式:系爭苗栗縣○○鄉○○段○○○號土地面積519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450元×原告應有部分1/4=58,38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28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份,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份,不得抗告。
書記官黎東成中華民國101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