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43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430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字第26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前因強盜等案件,分別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11月、3年9月,於民國92年7月25日送監執行,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98年11月4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1年6月11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縮短之後刑期屆滿日為101年2月26日(惟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記載縮刑期滿日為101年2月20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形式上審核聲請人所附相關文件,認聲請為適法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1月25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呂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玉華中華民國98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