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11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11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贓物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字第1109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甲○○丙○○上列被告因贓物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案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案被告乙○○、甲○○、丙○○因贓物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嗣其等均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1月2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曾家貽
法官鄭吉雄法官俞力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資念婷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