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司簡聲字第84號
聲請人 翁麗淑
代理人 江松鶴 律師
相對人 邱疏 (即邱䟽)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曾向相對人寄送如附件之存證信函(內容為通知相對人領取分割共有物補償款),惟該址經送達人即郵務人員以查無此址退回,是判決所載之地址非相對人住所址,為此提出相對人郵局存證信函、民事判決書及其確定證明書,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上情經本院職權調閱本院110年度重訴字第234號卷宗查核,相對人原設籍於桃園市○○區○○○000號,可認為聲請人已用相當方法探查,並無怠於應有注意之情形。則聲請人聲請以公示送達對相對人為意思表示之通知,經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4 日
桃園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