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簡字第172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1727號

原告 楊雅婷

被告 廖盼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調解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7月21日上午9時33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李立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洪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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