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12年度鳳補字第37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鳳補字第372號

原告 郭淑玲

訴訟代理人 金芸欣 律師( 法扶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葉○賓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5,69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30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12年度鳳救字第4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事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4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藍雅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4日

書記官蔡毓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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