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11年度鳳小字第127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鳳小字第1278號

上訴人

即被告總源電腦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霖

被上訴人

即原告 林益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勞務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6月9日本院鳳山簡易庭第1審判決對其不利部分不服,提起第2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3,000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4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藍雅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4日

書記官蔡毓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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