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0年度聲字第7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0年聲字第7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七一五號孝股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耀嘉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王耀嘉因犯侵占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 陸年
理由
一、王耀嘉因犯侵占等罪,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罪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結果,認為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三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鄭文肅
法官王浦傑法官陳珍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周美莉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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