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0年度聲字第7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0年聲字第7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七二二號賢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案件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公共危險罪,所處有期徒刑參月;又因脫逃罪,所處有期徒刑肆月;又因偽造文書罪,所處有期徒刑捌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偽造文書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甲○○因公共危險、脫逃及偽造文書等三罪,分別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及最高法院以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九二號判決、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九二號判決及九十年度台上字第五九八О號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對受刑人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三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楊明章
法官戴勝利法官顏基典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呂嘉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三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