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22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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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22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訴字第二二六○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上訴人與甲○○_因九十年訴字第二二六○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貳佰柒拾陸元折合新台幣捌佰貳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三十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賴劍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三十日~B書記官吳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