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350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三五○○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六四三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三十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書苑~F0~T40┌──────────────────────────────────────────────────────┐│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漢崴開發股份有限公│彰化銀行大安分行│九十年十二月十六日│玖仟肆佰貳拾伍元│CG三五八七六六││││司 陳漢清 ││││一││└─┴─────────┴─────────┴───────────┴────────┴────────┴──┘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三十日
書記官趙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