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聲字第8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聲字第80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呂坤謀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灣迪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木火 上列當事人間限期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略為:相對人(即債權人)與聲請人(即債務人)間假扣押事件,業經本院105年度司裁全字第1206號裁定准予在案。嗣相對人對聲請人聲請假扣押,並經本院105年度司執全字第644號執行事件執行在案,惟相對人於對聲請人財產假扣押後,迄未起訴。為此,聲請人聲請限期命相對人起訴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為保全其消費借貸請求權,依本院105年度司裁全字第1206號裁定,提供新台幣(下同)188萬元之擔保金,並對聲請人為假扣押執行,經本院105年度司執全字第644號執行在案。上開假扣押裁定嗣經聲請人聲明異議,並經本院105年度事聲字第385號裁定原裁定廢棄;相對人本件假扣押之聲請駁回。相對人不服復提起抗告,經台灣高等法院105年度抗字第2133號裁定原裁定廢棄;聲請人在原法院之異議駁回。此經本院調閱本院105年度司裁全字第1206號及其抗告卷宗、本院105年度司執全字第644號卷宗,查為屬實。且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可知,相對人就本件假扣押債權尚未起訴,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開規定相符,自應准許。
四、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4月24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劉佩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