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字第1979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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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訴字第197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有關文化事務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訴字第01979號上訴人甲○○被上訴人臺北市大同區公所代表人乙○○(區長)被上訴人臺北市政府新聞處代表人丙○○(處長)被上訴人臺北市政府文化局代表人 李永萍 (局長)被上訴人臺北市政府代表人丁○○(市長)上列當事人間因有關文化事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5月3日本院96年訴字第1979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高等行政法院,未提出者,原高等行政法院毋庸命其補正,由原高等行政法院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245條第
1項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於民國96年5月28日提起上訴,未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亦迄未提出上訴理由書,已逾20日期間,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9日
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姜素娥
法官曹瑞卿法官楊莉莉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8月29日
書記官林俞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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