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79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797號債權人丹意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邵瀅綺 債務人 陳士弘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肆萬叁仟柒佰捌拾玖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於債權人公司離職時,雖尚有民國99年12月18日、99年12月、100年1月18日、100年2月18日之未領獎金及薪資合計84,267元留存於債權人公司,惟債務人則有應收帳款、應歸還之溢領獎金、值班盤點短缺之賠償等合計128,056元款項應給付予債權人,經兩相抵扣,債務人仍積欠債權人43,789元,經債權人多次催促債務人結清欠款,迄未清償等語。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0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10月7日
書記官陳添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