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3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3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361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江豐福具保人江素慧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竊盜案件,聲請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100年度執字第30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江素慧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江素慧因受刑人即被告江豐福犯竊盜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萬元,由具保人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停止羈押,茲因受刑人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江豐福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5萬元,由具保人於民國100年1月12日提出上開金額之保證金後具保在案,有本院刑事保證金收據在卷可稽(刑保工字第000203號)。茲受刑人上揭案件業經判決確定,並移付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然受刑人經拘提無著,且受刑人目前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及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緝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0年度上訴字第243號判決、最高法院100年度臺上字第4400號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送達證書、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9月22日嘉檢兆五
100執3026字第25505號囑託執行拘提函、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11月4日雲檢文金100執助680字第30582號函、該署檢察官拘票及司法警察拘提未獲報告書等件在卷可稽。受刑人顯已逃匿之事實,應堪認定。揆諸上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李秋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9日
書記官劉英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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