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家聲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處分受監護宣告人財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聲字第144號聲請人 李鳳壽 上列聲請人聲請處分受監護宣告人財產事件,聲請人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聲請人應會同 李鳳錦 開具受監護宣告人 李鳳旺 之財產清冊陳報本院。
二、釋明處分系爭不動產係為受監護宣告人李鳳旺之利益。
三、提出受監護宣告人李鳳旺之生活費、看護費及其他必要費用明細及證明單據。
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
家事庭法官廖文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
書記官林鴻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