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上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簡上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顏維寬 被告 劉青芸 上列被告劉青芸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柳章峰
法官許蓓雯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7日
書記官涂村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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