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家繼訴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家繼訴字第71號原告 張少鶴 訴訟代理人 宋羿萱 律師
廖健智 律師被告 張震鳴 住○○市○區○○○路0段00號
張秋范 住○○市○○區○○○街000巷00號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惠玲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2034號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係以遺產為一體整個的為分割,而非以遺產中個個財產之分割為對象(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2837號判決要旨參照),而本案所涉遺產是否為原告訴之聲明所載範圍,即與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2034號(被告:張震鳴,案由:竊盜)案件有關,為避免將來裁判矛盾,該刑事案件之調查結果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9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顏銀秋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0年9月11日
書記官王綉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