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2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2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字第209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丁○○
甲○○
(現因另案在臺灣新竹監獄新竹分監受刑丙○○
(現因另案在臺灣新竹監獄受刑中)上三人共同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等因竊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同意由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並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之。
理由
一、本件被告丁○○、甲○○、丙○○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公訴人於準備程序中聲請同意進行協商程序,經法官告知協商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辯護人及被告3人之意見後,本院同意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不適用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之規定,應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5月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秋宜
法官林惠君法官馮俊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5月9日
書記官柯雅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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