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婚字第1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婚字第199號
111年度婚字第55號原告即反請求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黃當庭 律師被告即反請求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陳郁倫 律師
林厚成 律師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若干事實未臻明瞭,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民國112年2月2日上午11時30分許,在本院新店家事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諾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2月1日
書記官區衿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