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3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3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396號原告國防部空軍司令部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徐克銘 律師被告臺灣世曦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 羅興華 即羅興華建築師事務所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捌仟陸佰肆拾柒萬玖仟貳佰壹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拾柒萬叁仟零貳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0月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歐陽漢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1日
書記官吳貞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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