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聲字第12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聲字第1288號聲請人乙○○相對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壹仟叁佰玖拾伍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經本院98年度訴字第1470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易字第323號判決確定,其第一、二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其中第二審裁判費由相對人所繳納,故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395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10月1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