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聲字第13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聲字第1335號聲請人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甲○○相對人乙○○原住臺北.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由臺灣台南地方法院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因相對人現設籍於「臺北市中山區戶政事務所」,致債權讓與通知函無法送達,爰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戶籍謄本及債權讓與通知函等件為證,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9年10月1日
民事第二庭司法事務官鍾虎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