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重更(二)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上重更(二)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上訴人即被告 游屹辰 選任辯護人 王寶蒞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蘇志效 選任辯護人 陳德文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鄭文輝 選任辯護人 李勝雄 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游屹辰、蘇志效、鄭文輝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年六月十六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被告游屹辰、蘇志效、鄭文輝因強盜案件,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一百年三月十六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一百年六月十六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3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沈宜生
法官賴邦元法官林明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詩穎中華民國100年5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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