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訴字第96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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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上訴字第9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上訴字第962號上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蕭佑生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陳德仁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蕭佑生提出新臺幣參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本件被告蕭佑生因強盜案件,前經本院受理檢察官上訴,審認有羈押原因及必要而執行羈押,茲被告經本院認定罪名與原審相同,被告且已羈押七月餘,與原審所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相近,應無再繼續羈押必要,准予提出新台幣三萬元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3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貽男
法官許必奇法官蔡聰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郁琳中華民國100年5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