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司繼字第19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延展陳報遺產清冊期限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繼字第1964號聲請人 李佩蓉
李佩璇 李鳴晨 李瑋航 共同代理人 張躍騰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延展陳報遺產清冊期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陳報被繼承人 李堅光 之遺產清冊期限准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二十四日起展延三個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前項三個月期間,法院因繼承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得延展之。民法第1156條第1、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李堅光之子女,為其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11年6月24日死亡,因被繼承人名下財產涉及房屋、土地及金融資產,尚需相當時間整理與釐清,致難以在三個月內陳報被繼承人遺產清冊,故依民法第1156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延展陳報遺產清冊期限等語。
三、查聲請人之主張,業據其提出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等件為證,堪信為真實。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