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8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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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8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839號原告 劉美滿 被告 葉夢熊 上原告請求被告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前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6757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0月6日以103年度補字第1653號裁定命原告於10日內補繳裁判費16,340元,此項裁定已於103年10月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一紙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1月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蔡建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1月3日
書記官何惠文

歷審裁判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度 訴 字第 2839 號裁定(103.11.03)【本件裁判書】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度 司促 字第 26757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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