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43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四三五三號
聲請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一四0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重壹點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經送觀察、勒戒後,業由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號為不起訴處分,爰依法聲請將扣案之安非他命一包(含包裝)重一.五公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法第四條、第八條、第十一條之規定,不得製造、運輸、販賣、持有、轉讓,屬違禁物。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一包(含包裝)共重一.五公克,係違禁物,依首揭說明,均應予沒收銷燬之。爰依刑法第四十條後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六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鄭文祺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