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43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四三四四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違反肅清煙毒管理條例罪,所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又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罪,所處有期徒刑陸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壹年拾月。
理由甲○○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六日
法官柯崑輝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