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43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43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四三五0號
聲請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乙○○右具保人因被告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八十九年度執聲沒字第三一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因被告竊盜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台幣五千元,出具書面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停止羈押,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之規定,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甲○○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台幣五仟元,由具保人繳納指定金額後停止羈押,惟被告於判決確定後,經台灣台中地方法檢察署檢察官傳喚、拘提並通知具保人乙○○,均未到案執行,此有該署送達證書影本及拘提結果報告書影本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前開繳納之保證金額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六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簡賢坤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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