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2508號
原 告 李美珍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葉碧玉 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壹拾伍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叁佰捌拾伍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壹仟捌佰捌
拾伍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五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紀文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
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慧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