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0年度潮補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潮補字第15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上列原告與被告 郭筠甄 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原告前曾
聲請本院發支付命令,經債務人即被告提出異議視為起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95,694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2,100元,扣除業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
補繳1,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2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潘 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徐錦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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