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潮補字第15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上列原告與被告 郭筠甄 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原告前曾
聲請本院發支付命令,經債務人即被告提出異議視為起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95,694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2,100元,扣除業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
補繳1,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2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潘 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徐錦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