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00年度羅補字第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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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羅補字第17號
原   告  黃朝琴
       黃春龍
       黃正賢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銀煌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麗美游炳川黃煌燦黃煌德謝秀鳳 、張
菊子間給付會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
3,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藍友隆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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