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00年度羅補字第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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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羅補字第17號
原 告 黃朝琴
黃春龍
黃正賢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銀煌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麗美 、 游炳川 、 黃煌燦 、 黃煌德 、 謝秀鳳 、張
菊子間給付會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
3,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藍友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