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附民字第15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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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附民字第1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5年度附民字第156號原告A女(真實姓名、住址詳卷)法定代理人A女之母(真實姓名、住址詳卷)訴訟代理人 宋皇佑 律師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本院105年度原侵上訴字第12號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0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吳炳桂
法官何俏美法官朱瑞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程欣怡中華民國105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