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字第9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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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聲字第9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987號聲請人 王彥博 代理人 詹翠華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蕭清敦 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105年度上易字第594號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05年7月15日準備程序期日之開庭錄音光碟。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敘明理由,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此觀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自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本院105年度上易字第594號損害賠償事件之當事人,為主張及維護法律上之利益,有聽取準備程序法庭錄音內容作為核對筆錄之用,爰聲請許可交付錄音光碟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上開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並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其依首揭規定聲請交付錄音光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0日
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張競文
法官范明達法官曾部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1日
書記官鄭兆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