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0354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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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035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2035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對人即債務人 潘仁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仟叁佰伍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貳仟零捌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九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第一期計付新臺幣叁佰元,逾期第二期計付新臺幣肆佰元,逾期第三期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連續三期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1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