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5年度板簡字第15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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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簡字第156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小梅
訴訟代理人  華秀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劉玲玲 等間請求返還投資金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5  日
          板橋簡易庭法官  顏妃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嬿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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