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花小字第317號
上 訴 人 李明璁
法定代理人 李采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
司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2月15日
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令
該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06年
1月16日送達該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2月14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官沈士亮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花蓮市○○○
路○○○號)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2月14日
書記官劉昆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