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5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5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516號原告富立交通器材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林貞雄 人被告 陳立崇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136,000元(即原告主張其所有土地因通行得增加之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9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1日
書記官黃怡萱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