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審附民字第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審附民字第98號原告 廖雅玲 訴訟代理人 詹郁晴 被告 林火勝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103年度審易字第15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唐照明
法官郭任昇法官林柏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1日
書記官呂怜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