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字第53號聲請人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板橋分局法定代理人 邱瑞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濠鉦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選派清算人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本件應徵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同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蕭淳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09年11月13日
書記官蔡佳芳